一、报销的费用项目是: 1、床位费(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/天,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/天); 2、药品费(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规定的药物目录); 3、检查费(检查、化验等,限额600元); 4、治疗费(300元以内按实结算,300元以上部分按50%纳入报销范围); 5、手术费(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); 6、输血费(手术或抢救,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); 7、材料费(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); 8、各种肿瘤患者的放、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,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。 二、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,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:本市乡镇卫生院100%,本市市级医院90%,市外80%,无转诊证明60%。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:4000元以内报销45%;4001-8000元报销55%;8001-12000元报销65%;12001-20000元报销75%;20000元以上报销80%。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。 三、医药费用报销需要哪些材料?有哪些手续和程序 (一)所需材料为: 1、住院发票原件; 2、出院记录; 3、医药费用清单或医嘱单(由就诊医院提供); 4、本人身份证明(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); 5、其他(转诊证明、打工地证明等)。 (二)手续和程序 患者在市内就诊,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;转市外的住院费用,在1个月内将上述材料交本乡镇卫生院(合管所)经办人员办理结报手续,经初审后,由乡镇集中送交市医保处结算。 四、住院是否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参合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(卫生院)住院治疗不需办理任何手续。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诊治疗的,由经治医生填写病情诊断,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。报市合管办备查。急诊在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。 五、外出打工人员的医药费如何报销 除住院发票、出院记录、医疗费用清单(或医嘱单)和身份证明外,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住院治疗,他们还需要提供工作证明材料(可以由他们工作的居委会或工厂提供),否则按比例结算,无转介证明。 |
网站地图投稿手机版 京ICP备2021022687号 Powered by © 2001-2022 圆梦信息网